相驗和解剖的差異是什麼呢?/病理醫師 莊傑仰
這是一個身邊朋友常會問的問題,在此和各位朋友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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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相驗?
在清代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中"相"為省視也。所以"相"字指得是白話的"看"。但不是隨便看,是仔細"察看"的"看"。驗就是檢驗或者檢查的意思。合起來就是指察看的檢查。
外文(英)叫:External Examination,外觀檢查。
那麼外觀檢查(相驗)要怎麼做呢?
大家都應該都有租過汽車的經驗,在出車前最重要的事情是什麼?是雙方一起檢查汽車外觀有無損傷(如下圖)一起紀錄成文字或者畫圖。我還有聽過有朋友更慎重,除了文字在外觀圖上註記以外,為了避免將來爭議,文字說不清楚,我自己通常還會照像。正所謂沒圖沒真象。
法醫的相驗案件,如果將來在新的現場調查事證出現時(很少見情況下),也是有可能翻案從自然死亡變成自殺或者他殺。比起汽車損傷的法律糾紛更需要慎重。所以我們一般都對外觀進行仔細檢查,文字紀錄並且照像紀錄。
外觀檢查
為什麼有些案例只做外觀檢查(External Examination),不用做解剖(Autopsy)?
試想著,如果你有一台二十年車齡的老車,過去長期且定期在車廠保養和維修,透過一連串的保養紀錄,我們就可以了解過去車子有什麼老毛病。當有一天車子突然在家中或者在路上死當了,排除了其它外力因素,如車禍撞擊等,我想大家都可以同意這台車是因為機械老舊而故障了。
同理,在台灣十分方便的就醫環境,大家幾乎都有過去完整的醫療紀錄可以查詢。常見的一些慢性疾病,如高血壓,糖尿病等等。如果沒有長期努力的控制或者服藥去改善回正常的血壓和血糖,這些病最終都會在長時間後,慢慢拖累和加重心臟的負擔,產生心肌梗塞,心律不整或者猝死的可能性。這些病人如果在一個沒有犯罪嫌疑的現場環境中死亡,可以合理排除外力因素所致死亡,再加上屍體的外觀檢查也沒有發現任何可疑外傷,這些案例通常就可以不用做解剖,合理地給予自然疾病死亡的證明。
現場調查
什麼案例要做解剖(Autopsy)?
台灣的法醫師法第10條(解剖屍體處分之情形)規定: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二、可疑為暴力犯罪致死。
三、死因有危害社會公益或公共衛生之虞。
四、送達醫療院所已死亡,且死因不明。
五、於執行訊問、留置、拘提、逮捕、解送、收容、羈押、管收、保安處分、服刑等過程中死亡。
六、軍人死亡,且死因不明。
七、意外事件中之關鍵性死亡者。
八、未經認領顯可疑為死因不明之屍體。
九、其他非解剖無法查明死因。
什麼叫潛在法律訴訟的案件?
舉個例來說,甲先生因為粗心駕駛不慎撞上乙小姐,導致乙小姐送醫後不治死亡。乙小姐的家屬和檢察官對甲提起刑事訟訴(刑責,如坐牢)並且附代民事賠償(通常是金錢賠償)。
法醫的鑑定就是一種為法律訴訟而演生的屍體證據(是一種物證)。假設將來有法律訴訟時,法醫的鑑定是一種屍體證據,說明死者的傷害和車禍相關,並且排出其它毒藥物影響(毒物分析檢查)或者同時發生的自然疾病(如心臟病發作)。後兩者存在時,會減輕或者豁免前者車禍傷害的責任。
在台灣,有時法院或者檢察官只需要車禍現場鑑定(也是一種物證),和相關目擊者的證詞(人證)來判定責任歸屬。但是,我個人在美國佛州訓練期間看到的是他們這些案例也一律做完整解剖來釐清死者的其它相關因素,如有無服用毒藥物或者有沒同時自然疾病的發生。
什麼是完整解剖(Complete Autopsy)?
除了原本相驗的外觀檢查,還包括了內部所有器官(心臟,肺臟,肝臟,腎臟......等等)病灶或者傷害的檢查。當然還包括了毒藥物分析,確認死者有無受毒藥物影響精神狀態或者甚至毒藥物是致死的原因。
最後一個常見的問題,
為什麼要解剖呢?鄉民說:我看它很明顯就是他殺或者意外。
解剖最重要的一個功能就是證明內部臟器受到什麼傷害(To see is To believe),而且足不足夠傷重致死。舉XX的捷運殺人案為例,身邊的朋友都問我,為什麼要解剖?死因不是很明顯是刀穿刺傷(Stab Wound),甚至連捷運上都有目擊者或者錄影機拍下。死者身中重數刀,刺到什麼器官?沒有解剖,答不出來。用外觀的刀傷去猜的?不夠客觀。
但是如果解剖了,法官問是否刀傷足以致死?法醫可以回答說:可以,本案因為刀刺中心臟或者肝臟,導致短時間內的大量出血,就算很短時間內送醫,也幾乎不可能救回來。
結果:兇手無法抵賴刀傷足以致死,法官可以依刀傷的情況去判定兇手殺人的意圖有多強,醫院急救的醫師也不需要為救不活病人而被究責。一舉數得。
結語
相驗即是外觀檢查,解剖即是外觀檢查+內部器官檢查+毒物分析。屍體也是一種物證,和科學鑑定跡證一樣。只是在法律訴訟上,偶而會被忽略了。但是很多事情從源頭就花工夫做好,可以省卻日後再鑑定和纏訟的巨大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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